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BURBERRY」手提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01年9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之仿冒商標「BURBERRY」手提包1個,係被告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前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4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9月13日確定,復於101年9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全卷無訛。又扣案之手提包1個,為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經典格紋圖樣商標(審定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100年6月3日鑑定證明書及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2紙、扣案手提包照片1幀在卷可稽,足認該手提包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於修正後移列同法第98條,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被告行為於前開商標法修正施行前,且行為後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未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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