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崇聖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6278元整,及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相對人吳崇聖分別於:(1)民國101年8月10日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179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及於(2)民國105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35830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延滯利息(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上述貸款分別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76278元整,及自『如附表』所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0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17975││9起││9│││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51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358303││5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02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17975││0起││月(期)加計新│││元││││臺幣壹仟元整。│├──┼───┼─────┼──────┼──────┼───────┤│002│新臺幣││自民國10512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358303││6起││月(期)加計新│││元││││臺幣壹仟元整,│││││││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