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06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冠陞 (原名 李岳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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