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 謝源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被告 莊文秀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健 右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
三、通知證人 林瑞德陳瑞興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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