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0年度基秩字第3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陳秀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基警分一秩字第10001001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貞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秀貞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100年1月2日22時30分。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號3樓(蝶戀花旅社)。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為姦淫行為,代價為新臺幣2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證人即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警員 李守仁 於
100年1月2日之職務報告。㈡現場照片4張。㈢保險套1個扣案。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前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