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田進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具體表明是否請求違約金,及請求違約金之起迄日及請求利率(聲請狀載依陳述,無法表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請速具狀更正,以利程序)。」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違約金部分之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違約金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