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發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曾發賢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200元【計算式:5,458(平方公尺)+451(平方公尺)+271(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元=632,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