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被告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振宗
被告 葉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990,497元(即原告陳報清算合夥財產可獲得之利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90,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