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被告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振宗

被告 葉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990,497元(即原告陳報清算合夥財產可獲得之利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90,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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