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70號聲請人 宋克芸 法定代理人 宋劉春金 聲請人宋劉春金上二人共同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宋延光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