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09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金印 即 陳勝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印即陳勝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金印即陳勝宏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