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賴建瑋
被告 黃郁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賴建瑋
被告 黃郁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