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 政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政穎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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