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軍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軍簡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士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士齊犯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士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入伍,服役於陸軍步兵第二O六旅第五營步三連(駐地:新竹縣新埔鎮),並於113年2月24日上午8時許起至113年2月25日晚上7時許止,實施例行休假。詎曾士齊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逾假未歸,經上開部隊發布離營通報,並查催其歸隊,始於113年3月3日中午12時12分許返回駐地,違規天數已逾6日。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曾士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佳奇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竹憲兵隊偵辦現役軍人曾士齊涉嫌違反職役職責罪偵查報告、犁頭山營區人員及車輛進出管制登記表各1份。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本應守法重紀,竟罔顧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嚴重影響部隊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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