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47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6年10月4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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