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債權人 簡維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及請求原因事實㈡所載「相對人等二人積欠債權人上開票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