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 林于文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被告漢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弘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持有股份數為100,000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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