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9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
被 告 胡蘭欣 即 美麗華 視聽歌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因專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此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其範圍包含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
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
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將伴唱機內灌製有侵害原告因
專屬授權而享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歌曲,供不特定人點選、
演唱等營業、收益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此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在卷可稽
,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
。原告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是兩造間尚無合意以普
通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情,本件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
條規定之情形,則依上開說明,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