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事證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總毛重10.9884公克,驗前總淨重9.8537公克,驗餘總淨重9.851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