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男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
104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104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20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2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
2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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