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原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蘇惠凰
被   告  范嘉駿
被   告  張庭瑋
法定代理人  張清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0、49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
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被告范嘉
駿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被告張庭瑋自民國一○八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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