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
684號駁回上訴、再次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8年6月4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8年3月16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駁回上訴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8年4月13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21日法矯字第0999041169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0年4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4月1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75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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