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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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彰化縣線西鄉公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蘇韋峻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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