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淑琴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淑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淑琴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3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3月3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4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淑琴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其於前開緩刑期內又㈡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竊盜案件,則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再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案件,於99年4月12日送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