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智仁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15日,以100年度訴字95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16日,以101年度訴字25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前開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3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2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