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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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聲請人 雲家熙雲鳳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茂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TH0000000號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0年9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1年9月1日屬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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