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莊添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鴻佑興業│高雄銀行│104年10月21日│5萬4,369元│BLP0000000│││有限公司│博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