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梅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梅燕於民國88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3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新臺幣227,196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