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

被告 林資富

鄭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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