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歐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代表人 馬立生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麟 律師
林殷廷 律師 李金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78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