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賴廷熾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電號00-0000-00)」與原告起訴狀所附電錶照片上載電號(00-0000-00)不符,請確認正確之被告電號為何,並提出相關之佐證資料(例如: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建築物之含電錶照片,以及前開電錶含電號之照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