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廢棄物清理法│槍砲彈刀條例││││││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2.23│94.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4年偵│台中地檢95年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1號│偵字第909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中簡字第1124號│96年上訴字第974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23│96.05.30│││├─┼─────────┼──────────┼──────────┼──────────┼──────────┤│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中簡字第1124號│96年上訴字第9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20│96.05.30│││├─┴─────────┼──────────┼──────────┼──────────┼──────────┤│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6條第1項│第15條第1款、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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