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欣晟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第一商業│第一商業│108年3月│20,000元│0000000│││銀行古亭│銀行古亭│21日│││││分行│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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