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柏翰 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許方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金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980,947元,而債務人原先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1個月為1期,每期5,342元,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84,624元,清償成數約為39.20%。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後,債務人同意調整更生方案如附件所示,其條件:前7年11月以1個月為1期,每期10,220元,共95期,清償金額為970,900元;後1月以1個月為1期,每期10,047元,清償金額為10,047元。二者合計總清償金額為980,947元,清償成數為100%。嗣本院將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通知各債權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確答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本件更生方案。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更生方案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至於債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條件應如何訂定,其本身即無一定標準,難免掛一漏萬,況且債務人倘均按更生方案如期繳款,縱使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亦無任何罰責,生活程度之限制恐成具文;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此時亦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已足資救濟,無特別限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更生方案已百分之百清償,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前7年11月每期清償10,220元;後1月每期10,04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980,947元││4、清償總金額:980,947元││5、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153,421│前7年11月1,598││││├──────────┤││││後1月1,611│├──┼──────────┼────────────┼──────────┤│2│台北富邦商業儲蓄銀行│50,609│前7年11月527││││├──────────┤││││後1月544│├──┼──────────┼────────────┼──────────┤│3│美商(台灣)花旗銀行│58,603│前7年11月610││││├──────────┤││││後1月653│├──┼──────────┼────────────┼──────────┤│4│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50,480│前7年11月2,610││││├──────────┤││││後1月2,530│├──┼──────────┼────────────┼──────────┤│5│劉金霞│300,000│前7年11月3,125││││├──────────┤││││後1月3,125│├──┼──────────┼────────────┼──────────┤│6│台新商業銀行│167,843│前7年11月1,750││││├──────────┤││││後1月1,584│├──┼──────────┼────────────┼──────────┤││合計│980,947│前7年11月10,220││││├──────────┤││││後1月10,04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之百分比之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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