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9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郭煉燈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郭煉燈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已含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合計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前經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配合財政部組織改造後為聲請人之派出單位,無獨立預算及機關印信,由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
㈡、查本案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計有新竹市不動產土地15筆、房屋1筆及投資1筆,價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009,801元。
㈢、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郭煉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22,009,801元,另查尚有代管之墊付費用1,075元,爰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為221,173元。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標準,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復按非訟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關於法院處理相同事件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查上開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法律規定,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就具體案情,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郭煉燈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業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家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代管被繼承人郭煉燈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明細表、遺產清冊、相關代墊費用單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件遺產案件進度表等件為憑。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100年度 司家 催字第23號、100年度家抗字第34號、101年度司繼字第655號卷宗,經查本院前曾先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選任 劉嵐 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管理人,嗣經執行部分職務後聲請解任,而經本院以100年度家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准予解任,改選聲請人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前任遺產管理人劉嵐律師亦已向本院聲請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管理事務之報酬與費用,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655號民事裁定准予酌給在案。本件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經本院送請鑑定,及相關投資經遺產稅申報後,經核其遺產總價額雖達22,009,801元,惟本院斟酌本件前任遺產管理人已管理部分之事務及已酌給部分報酬與費用,並考量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包括收受相關文件、閱卷、申報遺產稅、處理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將來之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有剩餘解交國庫等管理遺產行為等情,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屬繁瑣,則聲請人請求220,098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又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其所支出之墊付費用包括:⒈閱卷費45元;⒉戶政規費30元;⒊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裁判費1,0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是其請求之墊付費用1,075元洵屬有據。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郭煉燈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61,075元(計算式:60,000+1,075=61,075)。
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郭煉燈之遺產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