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