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