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張桂蘭 即進昌汽車材料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15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4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