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幸恩李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255元96年3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9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第一期新臺幣150元,第二期新臺幣150元,第三期新臺幣150加計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9%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361元96年3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9%表三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2,725元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5%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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