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智揚
邱順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