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 黃其陸 、黃□□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黃□□」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上開被告黃□□以及被告黃其陸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正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25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包含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