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98年8月10日│5,000元│ZR0000000││││司│民分行│││││├──┼─────────┼─────────┼───────┼─────────┼────────┼──┤│002│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98年9月10日│5,000元│ZR0000000││││司│民分行│││││├──┼─────────┼─────────┼───────┼─────────┼────────┼──┤│003│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98年10月10日│35,000元│ZR0000000││││司│民分行│││││├──┼─────────┼─────────┼───────┼─────────┼────────┼──┤│004│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98年11月10日│5,000元│ZR0000000││││司│民分行│││││├──┼─────────┼─────────┼───────┼─────────┼────────┼──┤│005│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98年12月10日│15,000元│ZR0000000││││司│民分行│││││├──┼─────────┼─────────┼───────┼─────────┼────────┼──┤│006│金鄉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8月10日│16,000元│AT0000000││││ 朱宥勝 │高雄分行│││││├──┼─────────┼─────────┼───────┼─────────┼────────┼──┤│007│金鄉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9月10日│7,000元│AT0000000││││朱宥勝│高雄分行│││││├──┼─────────┼─────────┼───────┼─────────┼────────┼──┤│008│金鄉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10月10日│7,000元│AT0000000││││朱宥勝│高雄分行│││││├──┼─────────┼─────────┼───────┼─────────┼────────┼──┤│009│金鄉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11月10日│7,000元│AT0000000││││朱宥勝│高雄分行│││││├──┼─────────┼─────────┼───────┼─────────┼────────┼──┤│010│金鄉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12月10日│7,000元│AT0000000││││朱宥勝│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