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喜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36號;104年執字第8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喜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喜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諭知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嗣受刑人依上揭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檢察官依此請求,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12月16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毒│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24號│偵字第178號│字第6103號│字第6103號│├───┬──┼────────┼─────────┼─────────┼─────────┤││法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4│104年度簡字第1164│104年度審簡字第872│104年度審簡字第872││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104年3月20日│104年5月7日│104年8月7日│104年8月7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4│104年度簡字第1164│104年度審簡字第872│104年度審簡字第872││││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3月20日│104年6月9日│104年8月29日│104年8月29日│││日期│││││├───┴──┼────────┼─────────┼─────────┴─────────┤│備考│││編號3至5之罪經新北地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0月3日│103年11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臺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臺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字第6103號│偵字第5565號│偵字第5565號│偵字第5565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72│104年度審易緝字│104年度審易緝字│104年度審易緝字││事實審││號│第80號│第80號│第80號││├──┼─────────┼────────┼─────────┼─────────┤││判決│104年8月7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72│104年度審易緝字│104年度審易緝字│104年度審易緝字││││號│第80號│第80號│第80號││判決├──┼─────────┼────────┼─────────┼─────────┤││確定│104年8月29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日期│││││├───┴──┼─────────┼────────┼─────────┴─────────┤│備考│編號3至5之罪經新││上開2罪經臺北地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80號│││北地院104年度審簡││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字第8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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