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曾榮俊 原告與被告 蔣文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125建號(含未保存登記建物)為變價分割,以原告權利範圍為5分之1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就上開房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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