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盧雅薇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 邱木諒
嵩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崑田 上列被告邱木諒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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