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1.05公克、淨重0.358公克、驗餘淨重0.353公克)、吸管(分裝勺)2支、殘渣袋4個、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本院裁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白色透明結晶3包(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70號)、吸管(分裝勺)2支、殘渣袋4個、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26號),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吸管、殘渣袋、吸食器等物,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均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雖無證據證明屬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然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本案毒品所用之物乙情,業據其所自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基此,揆諸首揭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白色透明晶3包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70號。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3.總毛重1.05公克,隨機取樣1包(毛重0.56公克、淨重0.358公克、取樣0.005公克,餘重0.3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吸管(分裝勺)2支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26號。2.總毛重0.28公克,隨機取樣1件(毛重0.15公克,淨重、使用量及剩餘量均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殘渣袋4個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26號。2.總毛重0.63公克,隨機取樣1件(毛重0.18公克,淨重、使用量及剩餘量均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26號。2.總毛重54.08公克,隨機取樣1件(毛重22.33公克,淨重、使用量及剩餘量均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電子磅秤1台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905號。六分裝袋1批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