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23號、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