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罪、第一百七十三條之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案發後即潛逃大陸嗣經通緝遣返歸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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