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90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理人 張崇益 債務人 歐文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407元,及其中230,375元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繳款期限前已計未收利息為4,071元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