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右浚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右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右浚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98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及毒品等案件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而自98年6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1年8月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27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1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