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黃育英 被上訴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新 訴訟代理人 曾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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